第一章 组织机构和相应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由学术委员会、实验室主任团队、办公室、实验分室等组成。
第二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领域的院士、顶尖专家以及实验室主任等组成,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实验室建设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负责审核实验室建设的年度工作总结;
(二)审定实验室的开放基金课题;
(三)审议实验室的重点学术活动;
(四)解决实验室运行中的其他学术问题。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工作。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创新精神和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和了解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学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定期对领导班子进行业务政绩考核。对于不胜任工作成员及时撤换。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内部管理章程制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负责组织制订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学术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实验室建设中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日常事项协调工作,负责制订实验室建设所需仪器设备购置的计划;
(四)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对外服务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办公室设立主任1名,干事若干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验室日常行政、后勤和接待工作,收集、整理和管理相关的内外部文件资料等;负责实验室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和运行;负责实验室内部的人事管理工作,以及行业高级专业人才的招聘、选拔、培养和提高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实施行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培养、行业职工新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等相关的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发展规划等工作。
(三)负责政府及企业委托的各类项目的管理,以及成果转化等工作,负责成果转化基地的日常运行管理;负责实验室技术成果的申请、保护、整理工作;协助行业会议、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的组织和外联工作。
(四)负责与海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联系,组织开展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以及人才培养国际化合作等工作。
第五条 实验分室负责各自创新任务的研究。设立方向带头人1名,由方向带头人负责实验分室建设和科学研究。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实验室经费以争取政府和学校支持为主,以实验室配套资金、社会募集、争取企业委托项目资金支持为辅。实验室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管理机制创新需要的支出、人才引进和培养、技术项目研发和实验室公共科技服务等。
第七条 实验室建立经费筹措机制。为避免项目开发的短期效益,实验室将基本依靠自身筹措的财力完成项目的开发。为保证有充足的经费支持研发,实验室将制订合理的经费筹措机制和办法,在努力争取政府经费资助的同时,向行业的龙头企业筹措研发经费。所筹措的经费全部用于实验室项目的开发。
第八条 实验室经费由依托单位设立单独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学校将为实验室制订不同于学校行政经费管理的实验室平台经费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管理制度使用。实验室经费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实验室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实验室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 实验室公用办公经费用由依托单位拨付。公用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的运行、会议、公共费用等支出。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浙江省科技厅拨付的经费,将主要用于实验室的设备购置、基础研究、人才引进等,项目研究经费将主要从其它渠道筹措。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承担任务的研究团队,按照课题任务书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每年以财务报告形式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查,并接受第三方审计。
第十一条 实验室还将积极争取国家的各种科研项目,项目的资助经费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主要用于科研攻关内容的完成和部分关键设备的设计和研制。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经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建立合作保密制度,实验室在开展科研和与企业合作中应建立保密制度,合作双方需签订保密合同。凡涉及泄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将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仪器管理制度,仪器由专人管理、维护和操作,实行专管专用及有偿使用原则,保证仪器正常运行。建立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对外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协商制度,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各实验分室发生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实验室内部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交流会和协商会,做到工作职责明确、利益上互谅互让、业务上团结合作。
第十五条 建立实验室的激励机制,对在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影响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
二O一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