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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大型贵重仪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4-14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提高大型贵重仪器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绍兴文理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大型贵重仪器包括:

1. 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2. 价值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

3. 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由于使用多年,已属于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性能指标降低的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经审批办理相应手续后,可不列为大型贵重仪器。

第三条 实验室的大型贵重仪器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由实验室托管。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建立虚拟实验中心网站,公布该中心的资源、管理、使用等信息,并可进行网上预约。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条 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的实验室负责人及学校审批负责人,须对《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部门须对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章  购置

第五条 购置大型贵重仪器。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 实验室向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格,经实验室组织专家论证,实验室主任审批、签字后,上报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

2. 按购置大型贵重仪器所需金额,分级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

11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大型贵重仪器,由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论证,由校大型仪器设备投资专家组审核。

2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由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论证,由校大型仪器设备投资专家组审核,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3. 论证内容:

1)结合目前工作开展的情况,说明欲购置仪器对专业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

2)欲购仪器的先进性、适用性及(性能价格比的)合理性;

3)技术力量的配备及安装场地、水电等必要条件的落实情况;

4)辅助设备的落实情况及运行经费的来源;

5)校内、外共用方案;

6)使用效益预测(小时/年或收入)及效益风险分析。

4. 《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组(校内和校外57人)论证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由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凭《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绍兴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

5. 对水、电、气、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所需经费应列入校实验室改造计划,经费列入实验室改造预算。

第六条 验收

1. 由新购大型贵重仪器的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实验室设备管理员、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仪器负责人主持验收工作。复杂的仪器设备验收时,应请外单位专家协助进行。

2. 验收小组必须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包括阅读技术资料、制定验收方案、与厂商协商验收细节等。验收过程中,厂商代表必须在场。

3. 仪器设备到货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损伤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并保证重复性和稳定性;

4)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前30天内,书面报告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5)安装验收结束后,及时写出验收报告,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保修期限等,并附以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

6)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仪器负责人把仪器的档案资料(申购仪器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备忘录、说明书等)交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归档。

7)在保修期内,仪器应该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要求配备有使用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或编制在实验室的教师担任大型贵重的管理人员。

1. 在掌握仪器结构、工作原理和性能的情况下,能够熟练使用仪器的已有功能(包括分析测试、教学实验、培训等)、开发新功能 ,努力使仪器发挥最大的效益。

2. 制定并执行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人员考核、仪器使用、维护,并及时作出相应的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的管理、使用状况。

3. 建立并认真作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考核的重要内容)。

4.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建立、保管仪器的档案和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合同、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等原始资料及使用中积累的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资料)。

第八条 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由于违反该规定造成仪器损坏或性能下降的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的大型贵重仪器实行专管共用,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管好用好大型贵重仪器是实验室和人员应尽的职责。为充分发挥大型贵重仪器的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必要时学校有权另行托管。

第十条 大型贵重仪器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应在校园网上公告。对较大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实验室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校设备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校主管部门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做他用转移到非教学或非科研部门。仪器报废时,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第四章  预约与收费

第十三条 要求使用大型贵重仪器的校内外人员必须进行预约和登记,经过批准后,才能使用大型贵重仪器。

1. 预约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电话或电子邮件等,管理人员必须在实验室等相关网站上公示,以方便其他人预约与管理。

2. 预约的地点是实验室。

3. 公示的内容包括:仪器名称、仪器状况、预约时间、使用时间。

第十四条 大型贵重仪器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1. 校外人员使用,要提前办理交费手续,交纳大型贵重仪器使用时需要损耗的材料费、管理人员的劳务费、大型贵重仪器的折旧费、水电费等。

2. 校内人员使用,要办理好相关的经费划拨手续。交纳大型贵重仪器使用需要损耗的材料和管理人员的劳务费、水电费等。

3.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实验室大型贵重仪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的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 有效机时(实际测试时间+前、后处理时间):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有效机时,是体现效益的重要指标。大型贵重仪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应尽快发挥其高性能、高指标的优势,多做工作。

2. 成果:充分利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快(多)出成果,积极开展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快出、多出高新技术成果。

4. 人员培训与人才培养:利用大型贵重仪器的有关功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实验课教学,使学生利用科学仪器对研究对象进行分析测试(的训练),是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从事科研工作的基础。通过培训等形式,帮助校内外的教师、科研人员(包括研究生)等尽快掌握所用仪器的工作原理、功能、基本操作及分析方法,使更多的人学会利用科学仪器从事科研工作。

5. 充分、合理利用大型贵重仪器的原有功能,开发新功能、新(测试)方法。

6. 做好大型贵重仪器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运行在最佳状态。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由校设备主管部门主持,经检查、核实后,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七条 奖惩

1. 对使用率、完好率、出成果、出人才、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仪器所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在大型贵重仪器的专管(开放)共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2. 对使用效率低、专管(开放)共用差、管理差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批评、警告。连续两年没有改观的,学校将收回仪器,另行托管。

3. 连续两年“0”机时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学校将另行托管。

4. 对于拒绝专管(开放)共用、使用效率低、用户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后果的,学校将收回仪器,另行托管。

5. 大型贵重仪器管理人员因故出差、出国一个月以上,应提前通知实验室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并报校主管部门备案。因无人管理,造成停机半年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经核实后,学校将收回仪器,另行托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

O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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