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种仪器设备是保证科研工作进行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的利用率、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宏观管理,并由仪器设备负责人、财产管理员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其它公用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时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交出者要移交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接收人要掌握仪器使用方法,清点仪器附备件数量,资料数量。
第四条 实验室的大中型仪器的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订货申请、订货合同、装箱单、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登记表和维护记录。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登记建档、账目管理、报废等工作由实验室财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按求操作仪器设备。
第六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和培训使用两种型式,特别贵重及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专人操作使用,原则上大型仪器需经过培训后方可使用;中小型仪器设备实行借用制度,使用人经过简单培训后,办理借用手续自行操作使用。
第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有责任配合仪器设备负责人作好仪器设备的开发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定期开展经验交流,使用技术培训、评比等工作,对尽职尽责的人员实验室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对于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实验室将组织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交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使用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由仪器设备负责人具体实施,包括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按要求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对使用人员在保管、使用、维护等方面进行培训和监督,对保管、使用、维护不当者提出意见,对不听劝告者可停止其使用权,造成损失者,报请实验室处理。
第十一条 使用人在借用仪器时须办理借用手续,填写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借用人、仪器名称、校内编号、型号、数量、借用日期、归还日期,收费设备还要写明使用机时,分析设备要写明分析样品数。
第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借用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期满后可续借。对不办理续借手续者,管理员有权索回设备,并暂停借用。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用毕,借用人要与管理员联系办理归还手续。管理员应清点设备数量,检查仪器工作情况,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完成归还,若有问题,借用人必须修复后归还。
第十四条 任何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均不准私自拆卸,对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拆卸损坏设备者,按损坏程度给予赔偿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造成的非正常损坏,属过失责任的,按学校有关赔偿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借用人不得把仪器设备转借他人。实验室将对转借借用人实施暂停使用实验室所有仪器不超过两个月的惩罚。对因转借造成仪器丢失的借用人,实验室将要求当事人承担全面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仪器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应按要求定期对仪器进行检查,维护,向实验室主任申报所需易损、易耗及备件情况。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员要及时维修,不能自行维修时要及时联系厂家进行维修。不得无故拖延,以保证仪器的完好。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有关人员应保留现场并及时联系仪器负责人,使用者不得自行处理,但要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写成书面报告,待实验室处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各项资料随仪器保存,有多份资料时要交由资料管理员统一存放。使用者在使用这些资料时,也应办理借用手续。
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
二O一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