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创造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与卫生工作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应加强对相关师生(特别是初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学习了解有关安全与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与卫生知识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常识。
第五条 危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
1. 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室危险品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取、保管和使用危险品及危险化学品。
2.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和记录上述物品使用情况,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3. 重视危险性气体(氢气、乙炔、乙烯、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的安全工作。高压钢瓶须有固定设施以防倾倒,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通风。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4. 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分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大楼和实验室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牌,配置必要的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5. 化学药品存放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并保持通风。不同类别试剂应分类存放,实验室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走廊不准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辐射安全管理。
1. 各涉源实验分室应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教育。
2. 各涉源实验分室须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指定医疗单位的职业病体检、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持证上岗。
3. 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
4. 购买放射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应首先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保卫处备案同意后,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准购证”,方能委托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5. 各涉源实验分室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6、各涉源实验分室产生放射性废源废物要及时送贮(一般3个月内),按规定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装到普通垃圾中。
第七条 信息安全管理。
1. 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抗否认性和可控性的保持和维护。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的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
2. 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建立病毒防护系统并不断加以更新,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
3. 有关涉密的文件、资料的制作、保管、使用、传输等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秘密信息。
第八条 用电安全管理。
1.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3.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化学类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九条 实验室废弃物排放管理。
1. 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须安装废气吸收系统,保持通风和空气新鲜。
2. 要加强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做到达标排放。实验废弃物不得倒入自来水下水道或普通垃圾箱等处。
第十条 大型仪器使用安全管理。
1.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应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安装调试,以免影响仪器精密度或造成损坏。
2. 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并按照仪器操作规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学生上机实验等必须在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
3. 使用大型仪器必须按规定和格式要求填写“仪器使用登记本”,出现故障或仪器异常时应记录情况,以便检查和维修。
4. 注意仪器设备的接地、电磁辐射等安全事项,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操作安全管理。实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规定进行实验操作,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燃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清除室内外的垃圾,化学废弃物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
1. 每个实验室房间须落实安全与卫生工作责任人,实验室名称、责任人等信息,需统一制牌置于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2.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建立经常的清扫制度,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或个人物品等。
3. 实验室必须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4. 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级别,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5.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6. 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 加强安全与卫生工作检查。
1. 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具体检查制度并认真落实。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布置、卫生、水电安全、冰箱与烘箱使用管理、危险品使用与保管、化学与生物废弃物(气、液、固态物)的处置、排污管理、气体钢瓶安全、放射物安全等。
2. 实验室每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进行安全与卫生管理的例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时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保卫处。保卫处组织不定期抽查。
3.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实验室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将整改报告报实验室并统一保管,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实验室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保卫处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在安全隐患消除之前,不得开放使用实验室。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如有盗窃和意外事故发生,应及时处置,保护好现场,报告保卫处。事故发生所在实验分室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
二O一八年十二月